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55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你们《关于审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发改社会〔2003〕92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并请你们负责组织实施。
二、 要根据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经济、安全、整洁、实用”的原则,指导各地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三、 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督促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四、 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做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五、 要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以保证新增危房及时得到维修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