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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犯人、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工作,请你们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将应交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交给公安机关。(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监狱、劳改、劳教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今后,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撤销、移交,要事先征求公安部同意。

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

关于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问题,自中共中央发出[1980]67号文件后,已有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湖南、贵州和甘肃等九个省、市、区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收回三十九个劳改、劳教场所。至今有黑龙江、广西、贵州三省、区收回了九个单位,其余均尚未收回。有的是省委或省政府虽已批准,但有关部门不同意;有的是由于资金、搬迁地点等问题没有解决而收不回来;有的是没有及时讨论批准。总之,由于各种原因,进展不快。

鉴于劳改单位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场所,而且兴办一个新的单位很不容易;目前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又要投入大批新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场所甚感不足。为此,我们建议,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认真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一、 对于已报请要求收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请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尽快审批,督促有关单位迅速交回,以解决新收犯人、劳教人员改造场所不足的困难。

二、 明确宣布现有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是长期固定的改造场所,任何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挤占;今后如需要撤销或移交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均应报公安部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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