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4年)国务院关于召开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04〕35号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04年

(国发[200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国务院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功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弘扬新时期先进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国务院决定,2005年“五一”前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表彰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表彰范围是:200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 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审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领导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任筹委会主任;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令计划,国务院副秘书长李适时任筹委会副主任;中组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管局、新华社、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

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国务院副秘书长李适时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地点设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三、 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评选出的先进模范个人,应当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开拓创新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成就,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人物。同时,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评选方法、推荐审批程序、名额分配、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具体时间等事项,由筹委会另行通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