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2007〕529号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质检动〔2007〕5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2007]4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全面实施对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确保所有出口的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 各局要全面对现有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总局规定,目前已经实施注册管理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供港澳活猪、活牛、活羊、活禽养殖企业,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加工企业,出口日本和韩国灵长类实验动物的相关单位等。各单位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总局有关注册登记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人员对上述注册的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要注销注册证;对达不到条件、生产经营过程不能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并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要注销其注册证。请各局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三、 要积极开展对其他尚未注册的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工作。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各项注册工作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新开展的注册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注册的企业组织考核。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向申请企业反馈注册审核书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出口动物及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证》(附件6),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四)企业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在期满前至少1个月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五)注册证编号规则为:直属局地区代码+DZ+4位流水号码。注册证由各单位根据本通知所附式样印制。
四、 各局在办理完注册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新注册企业情况以电子文件形式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备案。报备内容包括注册企业名称和地址、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编号、注册证有效期及注册企业联系电话等。
五、 各局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各注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 《特别规定》和总局相关规定,要求各注册企业建立和完善兽药、饲料、原辅料等投入品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加强动物疫情、农兽药等化学物和重金属等残留的监测,要定期对注册企业进行检查和开展年审工作,及时纠正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清理不合格注册企业,确实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六、 所有注册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将在总局网页上公布。对国外有注册或者备案要求的,将由总局统一组织安排注册或者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通报备案。各局对本辖区注册企业增加或者注销,或者注册企业报备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七、 各局要加强对注册企业相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各出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及时了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要求,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加工活动。
八、 要积极探索和开展对各注册企业的分类管理。根据出口注册企业的历史记录、产品质量现状、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使优良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通关等方面享受总局各项优惠政策。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彭志生
电 话:010-82261916
传 真:010-82260156
e-mail: pengzs@aqsiq.gov.cn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1
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产品名称: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申请单位名称 (中文) | |||||
申请单位名称 (英文) | |||||
申请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企业性质 | 企业类别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范围 | |||||
出口农产品种 类 | 用途 | ||||
随附文件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药残/重金属残留监控制度 □饲养管理制度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投入品查验登记及管理制度 □相关生产、加工设施的平面图和照片等。 | ||||
申请人声明 | 我单位申请出口动物/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注册,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保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资料审核和考核意见: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出境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1.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4. 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5. 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6. 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7. 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8. 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9. 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 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11. 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1)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3)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垫)。
12. 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 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14.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15. 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3
出境动物养殖基地注册条件
1.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检疫体系。
2. 具有比较完善的兽医服务体系,平均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官方兽医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免疫工作。
3. 具有完成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与监测、动物免疫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4. 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养殖和生产方式。
5. 在过去一年内,辖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动物疫病。
6.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制订年度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明确监测项目、抽样时间、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等。能够按照计划开展监测,具有比较完整的监测报告等档案资料。
7. 针对国家规定实施的强制免疫项目,制订免疫计划,计划中包括实施的免疫项目、免疫对象、免疫时间等。能够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免疫工作,具有免疫记录等档案资料。
8.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动物追溯体系等。
附件4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的基本兽医卫生要求
1.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的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4. 有可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和投入品入、出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关的资料。
5. 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有必要的防虫、灭鼠措施和设施。
6. 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原料库与成品库分开,不同产地、批次、品种的原料均须分开存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与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放。有专人负责保管。
7. 具有对动物产品的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8. 要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允许排放的证明文件。
9. 有必备的防疫消毒器械、消毒药品和设施。
10. 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具有防护知识培训计划和防护措施。
11. 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流程和加工工艺。
*对使用动物原料直接加工的狗咬胶、饲料用或者垂钓用冻鱼等出口企业,按照此要求注册。
附件5
出境(含中转、过境)动物存放企业
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
3. 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 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5. 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6. 人员进出存放场所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并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7. 具备防疫消毒设施。
8. 具有与存放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9. 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和处理设施。
10. 具有捕获和固定动物的设施,所需场地和设施。
11. 应有必要的供水、电、防寒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附件6
出口动物及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证
注册编号( )
注册企业名称:
注册企业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有效期至:
(直属检验检疫局公章)
××××年××月××日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