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一〔1993〕12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行政复议案件管理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随文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对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见附件一),同时附发总署的《请示》(见附件二)。国务院法制局的复函对《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六条分别作出了解释,请各关研究执行,作好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附1:国务院法制局对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3]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和复议并案审理问题的请示》(署法[1993]93号)收悉。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条中的“申请人”,包括同一申请人,也包括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申请人;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不服,分别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并审理。
附2:海关总署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和复议申请并案审理问题的请示(署法[1993]93号)
国务院法制局:
1992年12月,拱北海关处理一起走私案件共涉及当事人(单位)17名(包括走私行为直接实施者和协助走私的共犯)。拱北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制发了《处罚通知书》。其中二名当事人向拱北海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名当事人向我署提出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拱北海关和我署对本复议案件均有管辖权。但是,拱北海关对本案的原处理决定是依据同一事实作出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案卷也只有一套,不可分割。分别受理不但在程序、技术问题上难以处理,也易造成政策掌握和处理尺度上的不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条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同一申请人,还是可以包括同一案件的不同申请人,未明确。
另外,现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就同一案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能否并案审理问题作出规定。
我署认为: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的规定,为保证及时审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统一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可以并案审理。对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不同当事人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为此,特提请贵局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对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署已通知拱北海关和复议申请人中止本案复议申请的受理期限。待贵局作出正式解释后,再依法确定管辖权作出受理决定。望尽快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