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07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203号
施行日期2003年07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3〕14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6月4日, 国土资函〔2003〕1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我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遇到以下情况:
第一,我部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我们不能进行实地调查或召开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的案件审查会,影响我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我们收到多起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我们提交要求保留案件材料查阅权的申请,申请人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赋予其案件有关材料的查阅权,但现在由于"非典"时期,他们的查阅权不能正常行使,影响其进一步提出案件陈述意见,要求"非典"疫情解除后,继续行使这项权利。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不仅影响了我们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审查,也出现了许多 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涉及的情况和内容,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避免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一、 对于在"非典"时期,行政复议机关由于不能实地调查取证或当面听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影响案件全面审查的,复议机关是否可以作出暂缓或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决定?
二、 在申请人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并且要求保留查阅权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保障申请人行使查阅权,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如果不考虑申请人的此项请求,继续行政复议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暂缓或中止行政复议审查,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的格式内容如何确定?
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