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1〕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全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方案、措施的衔接、配套、综合、协调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使改革符合实际情况,避免相互脱节,减少摩擦,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协调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体改委是国务院统筹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职能机构。按照国家体改委“三定”方案的规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和方案,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企业改革,组织重要改革措施的试点和推广。
二、 鉴于国家体改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综合性很强,许多重大改革问题需要各综合部门共同协商,国家体改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的组成,除国家体改委正副主任和少数专职委员外,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各指定一位分管改革工作的副职任委员会兼职委员。委员会负责审议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搞好协调衔接,为国务院决策提出建议。
三、 全国性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先由国家体改委研究提出指导原则和轮廓设想,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研究提出本部门改革的初始规划、方案,由国家体改委综合平衡,从总体上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改革总体规划、方案,经征求地方意见,并经国家体改委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四、 国务院各部门拟订的本部门或行业的全国性改革规划、方案,除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审理的以外,在报国务院审批前,先送国家体改委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重大改革措施,由国家体改委进行协调。然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将改革规划、方案连同国家体改委的意见,一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国家体改委予以协调。
五、 属于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试点,由国家体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共同协商拟订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家体改委负责指导、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