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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4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村形势越来越好。但由于自然条件、工作基础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差异,农村经济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状态,特别是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仍未摆脱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其中绝大部分是山区,有的还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有的是边远地区。解决好这些地区的问题,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这些地区的人民首先摆脱贫困,进而改变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发展商品生产,赶上全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一、 明确指导思想。

过去国家为解决这类地区的困难,花了不少钱,但收效甚微。原因在于政策上未能完全从实际出发,将国家扶持的资金重点用于因地制宜发展生产,而是相当一部分被分散使用、挪用或单纯用于救济。为此,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明确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当地人民自己的力量,按照本地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国家对贫困地区要有必要的财政扶持,但必须善于使用,纠正单纯救济观点。山区要认真重视发展林业、畜牧业、加工业、采矿业及其他多种经营,建立合理的生产结构,密切同城市和平原地区经济的联系,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纠正依赖思想。

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突出重点,目前应集中力量解决十几个连片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经过调查论证,综合研究,确定具体措施,逐项予以落实。国家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和物资,不能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平均使用,更要严禁挪作他用。

二、 进一步放宽政策。

对贫困地区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实行比一般地区更灵活、更开放的政策,彻底纠正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给贫困地区农牧民以更大的经营主动权。

(一)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由群众自主选择最适宜的经营形式。有些地方,有些生产项目群众愿意进行个体经营,应当允许。

(二)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三十年。允许转让承包权。

(三)牲畜可分到户或作价归户,私有私养,允许自宰自售。

(四)革山草坡应分包到户,由户长期使用。

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自主处理,可以折价有偿转让,允许卖“活立木”。不便归户经营的远山、瘦山,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种树种草,收益按股分红。荒山多的地方,可以独户或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不少于五十年;还可包给平原地区的群众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集体林场可以折价作股办林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也可以联户承包经营。

(五)国家在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水库、电站、工厂等)要本着不与农民争利和适当让利于民的原则,处理好同周围社队的关系。水库的发电、水费和水产、林产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应以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水库移民的生产。

凡国营企业单位无力经营或经营得很不好的山场、水面、矿藏,可以包给农民经营,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这些单位如需要人力,应尽量从周围农村吸收,或采用和周围农民联营办法,以充分利用资源,增加农民收入。

(六)凡有矿产资源的地方,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划定地段,积极组织当地农民集资开采,或者由当地人同外地人合作开采。开采者应按规定交纳国土资源使用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

(七)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原则上要逐步分期退耕,由原耕者造林种草,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继承。

三、 减轻负担、给予优惠。

(一)对贫困地区从一九八五年起,分别情况,减免农业税。最困难的免征农业税五年,困难较轻的酌量减征一至三年。

(二)鼓励外地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的所得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幅度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四)一切农、林、牧、副、土特产品(包括粮食、木、竹),都不再实行统购、派购办法,改为自由购销,有关的国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木材砍伐应依照 森林法进行,由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划定地区,发特许证。开放竹木市场,允许自由出售,允许加工和以木换粮换物,某些需要保护的药物资源,如麝香、杜仲、厚朴、甘草等,只能到指定的收购部门议价出售,以保护资源,永续利用。

(五)部分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可由商业部门赊销给适量的布匹(或成衣)和絮棉,需要蚊帐的赊销给蚊帐。赊销贷款免息。

四、 搞活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

贫困地区要首先解决由县通到乡(区或公社)的道路。争取在五年内使大部分乡(区或公社)都能通汽车或马车。这些道路由国家,地方、群众共同出资出人修筑。可利用库存余粮组织修路劳务。国家从公路养路费中征收的重点建设资金,五年内每年拿出一部分,给交通部门作为帮助贫困山区修路的专款使用。修路所需器材由国家物资部门作出安排,给以支持。乡以下道路以民办为主。有水运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整修河道,发展水上交通。积极发展运输专业户和运输合作组织。积极恢复马帮、驴帮、牛帮等运输形式。各级交通部门应就此事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要依靠和扶持当地群众搞好产品购销,放手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凡是山区人民要求出售的,城市、平原区或外贸需要的产品,国营商业、外贸、供销合作社都要及时收购,开辟销路。要帮助山区增加贮藏加工设备,尽量把山区产品变为商品。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地方,集资兴办水电、火电,解决能源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执行贸易优惠政策。

五、 增加智力投资。

要重视贫困地区的教育,增加智力投资。有计划地发展和普及初等教育,重点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速培养适应山区开发的各种人才。

山区的科技、卫生工作也应有切实的规划,各有关部门均应围绕山区开发的目标,采取措施,逐步实现。

六、 加强领导。

(一)有关各省、自治区要成立贫困山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计划、农业、水电、林业、商业、交通、机械、冶金、煤炭、化工、地质、物资、民政、卫生、文教、金融等)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别作出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的具体部署,并抓紧进行,保证实现。

(三)贫困地区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不强调上下对口,尽量做到简政便民。

(四)在划定的贫困地区,除国家适当增加投资外,各部门戴帽下达到贫困地区县的各项建设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建设项目。对贫困地区的其他各种负担和摊派要认真加以整顿,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留的留。由县提出方案,经省批准实行。

由于调整政策、实行减税免税、发展教育事业而增加的财政支出,首先由地方财政解决,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酌予补贴。

(五)对分散插花贫困乡村的问题,各地可视地方财力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量力逐步解决。

当前,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条件是存在的,也是可以尽快实现的。关键是加强领导。中央切望各有关部委、地方各级党委,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县委,要关心人民疾苦,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千方百计把这件工作办好。要教育干部,奋发图强,不畏艰难,努力学习,重视科技,尊重群众,尊重实践,勇于从实际出发,踏踏实实进行工作,力戒形式主义、摆花架子等不良作风。在几年内务必把山区林业、畜牧业、加工业、采矿业抓上去,务必把能源运输问题解决好,为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切实做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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