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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治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1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并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四川、云南、贵州、甘肃、湖北、陕西省人民政府:

水利部转报的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长江上游地区,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对粮食、燃料、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有的地区滥垦乱伐、人为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不断加剧,已成为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之一。这个地区水土流失的防治,不仅关系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关系到中下游地区的长治久安;不仅关系到农村,也关系到城市;不仅关系到这一代,也关系到子孙后代。为此,国务院确定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有关省的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立即开展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

二、 长江上游地区,特别是山丘区坡度陡、土层薄、降雨量大,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应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方针。当前最迫切的是,抓好预防保护工作,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坚决制止滥垦乱伐,以及办矿、修路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彻底扭转边治理、边破坏和一处治理、多处破坏的局面。

三、 国务院已批准列入的第一批重点治理区,有关省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和物资,确保重点治理。在各地依靠自力更生,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财力、物力的基础上,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起,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每年各安排七百五十万元水土保持专项经费;财政部从中央掌握的耕地占用税中每年安排三千五百万元,与农业开发相结合,用于水土保持及坡耕地改造,其中一千万元给林业,用于飞播营造水土保持林。以上资金,实行以小流域为单元,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 对贫困地区,在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吃粮、用煤、烧柴等实际生活问题。有煤的地方,要引导群众烧煤;没有煤的地方,要积极推广节柴灶和发展小水电,实行多能互补;有些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后,要努力通过提高其它耕地的单产,解决群众的吃粮问题。

五、 长江上游水土流失的治理,工程庞大,任务艰巨,治理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能;有关省的水利水保、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搞好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出贡献。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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