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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6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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