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6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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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6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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