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6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总参、国家计委并空军:
总参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关于中国联航由空军领导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划归空军领导,同时接受国家职能部门的指导、行业管理和监督。由国家计委和总参商原中国联合航空公司组成单位,具体落实机构划转等有关事宜。该公司领导关系改变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划归空军领导后,按照军企分开的原则,仍实行企业化管理。
中国联合航空公司要继续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合作,积极发展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确保飞行安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