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9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尊重和爱护国徽,维护国徽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