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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9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民间组织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有关问题的请示》(民发〔2002〕1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尊重和爱护国徽,维护国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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