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5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1983年7月9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做好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爱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请各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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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5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5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1983年7月9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做好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爱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请各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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