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6〕24号
施行日期1986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天津市人民政府、警备区,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大军区(不发兰州军区),海军、空军:
根据空军、海军航空兵部队建设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应届高中毕业男性学生中招收飞行学员。
一、 招收飞行学员的年龄,为一九八六年年满十六岁至十九岁。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执行。
二、 招收飞行学员的时间,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份开始,至六月中旬结束。
三、 招收飞行学员的办法,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学校推荐,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文化考试合格后,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由省、市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审批。
四、 招收飞行学员的经费,按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要加强对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的领导,迅速建立健全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妥善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号召他们为保卫祖国、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积极报名应招,并认真搞好文化考试。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认真搞好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确保飞行学员的政治、身体质量。
六、 所招收的飞行学员,因思想、身体等方面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学习飞行,但仍符合军队地面院校学员标准的,应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复空军停飞学员改学地面专业事》的批复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