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0〕4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3.11”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3人,未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受伤12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现将“3.11”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 事故的直接起因和深层次原因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花炮用药标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以及工人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萍乡市及上栗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烟花爆竹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未能及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严重失职,使事故隐患严重的石岭花炮厂得以长期违章生产,是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如上栗县公安局明知石岭花炮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为其发放了25张《爆炸物品运输证》;上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规定,在石岭花炮厂未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营业执照进行了年审;上栗县花炮局和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松弛,未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上栗县东源乡党委、政府疏于管理,虽然对石岭花炮厂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未落到实处;东源乡石岭村党支部、村委会对石岭花炮厂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等等。
二、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石岭花炮厂法人代表沈志明和非法订立产品购销合同的伟丽花炮厂负责人黄伟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萍乡市副市长肖伏芝、桑吉华,上栗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王龙章和上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何平基,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员等28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撤职、降职和党内警告、开除党内职务等处分。
三、 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镕基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认真吸取“3.11”事故教训,不能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时刻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通过组织落实和制度落实来保证工作落实。特别是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改组、改制过程中,要层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能断档。
(三)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力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对新开办的各类企业,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设施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证照。
(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引导广大职工依法安全生产。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其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依法行政,严肃事故处理工作。对事故处理工作要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对因漠视人民生命安全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