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5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6〕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3个海关,作为喀什海关的隶属机构,承担现场查验和缉私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乌鲁木齐海关内部调剂解决。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