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为了关怀、照顾老年知识分子,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文史研究馆,从社会上聘请有相当学识,相当声望,生活困难的文人耆宿为馆员。这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开展文史研究,弘扬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知识分子的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目前一方面社会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老年知识分子为数已经很少;另一方面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学识渊博,贡献较大的专家、学者逐渐增多,有些需要在文史研究馆作适当安排,以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文史研究馆的工作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改进。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文史研究馆的性质和任务
文史研究馆是为了安排部分有文史专长,有名望的老年知识分子面设置的机构,是人民政府领导下具有统战性、荣誉性的文史研究事业单位。文史研究馆的宗旨是敬老崇文,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发挥馆员专长,弘扬民族文化,为社会主义服务。文史研究馆的基本任务是,为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照顾馆员的生活,支持和组织馆员从事文史研究活动。文史研究馆要按照拾遗补缺,各展所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安排馆员从事著书立说、编辑书刊;从事书画和其他艺术创作和交流;参与编史修志;参加社会文化教育工作;与当地文化团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参加他们的某些活动,承担部分研究任务。有条件的文史研究馆还可开展海外联谊活动,以文会友,为统一祖国做出贡献。
鉴于各地文史研究馆馆名不够一致,今后应统一定为“××省(自治区、市)文史研究馆)。
二、 馆员的条件及聘任手续
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是有文史专长,有较高声望,在统战工作中能够发挥作用的非共产党员知识分子。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上。健康状况不好、行动困难或超过80岁的,一般不聘任。
聘任馆员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从工作岗位退下来的或者在社会上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在文学、艺术、历史、教育、新闻、出版、翻译、传统医学、体育等方面造诣较深的学者、专家、艺术家。
(二)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能够发挥作用,具有文史专长的老年知识分子,包括归侨和从台、港、澳及国外回来定居的有代表性的人士。
(三)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中有文史专长的人士。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报请政府批准,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聘任并发给聘书。馆员属荣誉职称,不规定任期。
聘任馆员应当坚持条件,不要随意降低,更不要把那结没有文史专长的人安排到文史研究馆来。
今后只保留馆员和名誉馆员两种名称。名誉馆员只限于社会名望和学术地位高的人士但任。
三、 馆员的待遇
对文史研究馆馆员的生活待遇,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受聘馆员原无工作单位的,由文史研究馆负责发给生活费。馆员生活费的标准,居住在城市的,应略同于当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数量和档次由各地自定;居住在农村的,由各地自行掌握。领取生活费的馆员,在医疗、丧葬、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待遇,应按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馆员住房有困难的,应根据条件给予照顾。今后受聘馆员中凡属离休、退休人员,其生活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照管,工资关系一般不再转到文史研究馆。
四、 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
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各地文史研究馆应当由人民政府领导。在馆员的安排和统战政策的贯彻方面,接受党委统战部的归口指导。
文史研究馆的领导班子,原则上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既要有中共党员,又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
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聘任。馆长、副馆长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的离休、退休规定。因工作需要,其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退下来后,有的可以改任名誉馆长或者名誉馆员。
文史研究馆的办事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加强,并且要明确职责,确定机构和编制。具体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文史研究馆的领导,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文史研究馆的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对于卓有成就的馆员应当给予表彰,以资鼓励。文史研究馆在文史研究方面所需的事业经费,应给予解决。
设有文史研究馆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