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9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综合开发研究院”成立以来,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应继续坚持民间、自主的性质,立足深圳、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改革的精神,把研究院办成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机构,发挥积极的决策咨询作用。
二、 为了使“综合开发研究院”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国务院研究室在业务上要同研究院加强联系。政府可以出题目委托“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并在课题经费上予以支持。
三、 “综合开发研究院”可充分利用民间渠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咨询服务工作,努力吸引国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研究。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 “综合开发研究院”总部设在深圳市,党政关系按属地原则办理。有关院部基地建设,外事活动,工作人员户口、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事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