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8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8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将于2008年10-12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
一、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
二、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 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四、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单位清查表。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