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7年08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49号
施行日期1987年08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曾三令五申,严禁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但是,近年来不少单位无视国家规定,仍然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目前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影响了市场供应,加剧了交通运输紧张,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节减财政开支,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必须对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决定,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今年1至7月份违反规定发放各种钱、物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自查,如实登记报告。自查结果要在规定期限内,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审计署汇总上报国务院。审计署要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隐瞒不报、以多报少、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该部门、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和购物券,也不准以各种名义发放和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包括无偿发放、单位补贴和用公款垫付、长期挂帐等。严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利用职权向地方索要、低价购买或无偿接受地方赠送的工业品和农副土特产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制止用公款(包括各种预算外资金)组织干部旅游,不得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今后,如有违反此项规定的,除政治上要作严肃处理外,经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谁批准谁出钱。职工个人利用各种假期旅游的,所需各项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单位不予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最高不得超过预算安排的公用费,超过者一律由自己负担。
五、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由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今冬明春再次出现“公费过年”、“公费过节”的错误做法。对一些典型案例,在情况查实后,要公开处理,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所有国家干部都应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廉洁奉公,自觉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1987年8月19日
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市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国营商业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礼品券外,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不得发行各种形式的代金券。
本规定所称代金券,是指单位发行的,能替代人民币兑换有价票、券或在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商品的标明或不标明面值的“购货券”等凭证。
第三条 商业企业发行礼品券,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只对个人发行,并收取现金。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不得购买礼品券。商业企业发行礼品券的收入,应在开户银行设专户存储,待持礼品券者购货将礼品券收回后,再转入企业结算帐户。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发行或购买各种代金券的单位,市人民银行或审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其违法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发行或购买代金券总额(实际结算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付罚款的单位,市人民银行或审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结算帐户中扣款。
违章被罚单位对处罚不服时,应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发行或购买各种代金券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