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94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恢复齐齐哈尔民航运营和三家子空军机场军民合用问题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民航使用空军三家子机场。
二、 根据军民航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的原则,民航在机场跑道北头东侧新建候机楼、停机坪等保障设施,航站工作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在机场现有土地中解决,航站生活区建设用地在机场外自行解决。民航局应尽快提出对跑道、滑行道等共用设施的技术要求,以便空军进行设计、施工。
三、 民航增建的设施和因民航需要加厚跑道、滑行道道面所增加的经费、“三材”,均由地方负责解决。场道投资,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承担三分之二,国家补助三分之一。航站区建设的时间和投资分担比例,由民航局与省、市商定。
四、 机场扩建后,产权仍属空军。机场的管理由空军统一负责。使用的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并按规定收取起降费。
五、 开辟航线问题按规定另行报批。
六、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