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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7〕12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87>12号)

为了更好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进一步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五十五亿元,重点企业债券四十五亿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向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五十亿元。其中,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认购任务四十五亿元,向中央各单位下达认购任务五亿元,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单位负责分配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采取措施,压缩预算外开支及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积极购买,保证完成认购任务。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期限为三年,利息为年息6%,不计复利,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由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向个人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五亿元,期限三年,利息为年息10.5%,不计复利,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 重点建设债券要用于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所集中的资金,由代理发行的银行统一交存人民银行,拨给建设银行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由部门落实到企业,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分到企业后,要落实企业的还款计划。

三、 重点企业债券四十五亿元,由建设银行代理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所属企业(公司)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债券到期由企业还本付息。其中,电力债券三十亿元,按已拟定的发行办法执行。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电力债券的办法,制定具体发行办法贯彻落实。

四、 各有关部门对用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安排的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予以支持。对债券利率高于现行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的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这些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以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债券本息。用平价能源、原材料偿还本息的,可以相应减少企业计划包干的统配物资上缴任务。这些项目所需的“三材”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企业(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于“时间差”的原因,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了不影响重点项目续建工程进度,可由银行暂时发放少量短期贷款予以支持,贷款到期立即收回。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达,重点企业发地债券主管部门(总公司)负责担保。

五、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顺利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整个社会集资的管理,对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年度发行债券的总规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认购任务完成之前,不得先行发行其它各类企业债券和地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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