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6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合并的请示》(浙政发〔1992〕91号)和《关于要求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合并的补充请示》(浙政发〔1992〕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北仑港工业区的重点开发区域合并,统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调整为二十九点六平方公里,其区域界限为:东以骆亚公路林大山至霞浦段为界;南以金鸡山千亩岙水库、凤洋村、霞浦镇为界;西以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为界;北以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端沿海岸线到杨公山与骆亚公路算山至林大山段相接。
三、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起点要高,要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吸收外,积极扩大出口,发挥好窗口作用。要贯彻全面规划、分期实施,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稳步发展的方针。
四、 北仑港工业区撤消,其未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部分,今后如有较在的技术、资金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