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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93]18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某协会下属的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向部分省市的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发文,擅自组织“国际化经营代表团”赴美国考察。组团对象是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企管办(处)负责人,拟用三周时间到美国纽约、新泽西、华盛顿、旧金山、硅谷高科技城、洛杉矶六个地方,途经东京或香港回国。出国人员每人需交出访费用四千九百五十美元和一千五百元人民币,均由本人所在单位负担。该中心还确定了奖励办法:选派十五人出国的协会,可免费派一名主管培训工作的同志参团;选派不到十五人出国的协会,每选派一人可得奖金一千元人民币。上述情况说明,这是一个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借“考察”之名组织公费出国旅游,牟取私利的典型事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责成该中心立即停止此项组团活动。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以“考察”、“培训”、“研讨”等各种名义组团到独联体国家和美、日、西欧等国家和地区,而实际是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是个别现象;也有不少是通过“港澳游”、“马泰新游”和“边境游”等渠道,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这些做法,不仅花费很大,收效甚微,增加企业负担和财政支出,而且严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影响很不好,广大干部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必须予以坚决制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规定,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不得从中牟取私利;任何单位不得派人参加以各种名义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旅游,收到这类通知应予拒绝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国(境)组团的审批制度,对巧立各目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必须坚决制止;对未经审批擅自组团的,一经发现,必须作出严肃处理。各级外事和公安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过程中,做到切实把关。各级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对这类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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