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5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2]5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川府[2002]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应明确“集体公益事业金”的收取对象为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对改革后全省农民的减负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充实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等有关内容。
二、 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意见》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