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3〕23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址(国发[2003]10号)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吴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高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杜青林(农业部部长)
解振华(环保总局局长)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谦(总后勤部副部长)
委员:樊士晋(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肖捷(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彭开宙(铁道部副部长)
翁孟勇(交通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陈健(商务部部长助理)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杨树德(工商总局副局长)
高宏峰(民航总局副局长)
张海涛(广电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张文周(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光暐(旅游局局长)
吕世光(国管局副局长)
何东君(新华社副社长)
梁衡(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白书忠(总后勤部卫生部部长)
刘世民(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董力(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崔波(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沈淑济(全国妇联副主席)
张茅(北京市副市长)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