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7号
施行日期2004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
关于结束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案(详见附件1至8)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全部双边关税减让清单送你部,并请通知亚太经社会秘书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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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结束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9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4〕7号 施行日期2004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 关于结束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的方案(详见附件1至8)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全部双边关税减让清单送你部,并请通知亚太经社会秘书处。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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