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2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对黑河市大黑河岛民间互市贸易区实行更宽松的管理办法的请示》(黑政发〔1992〕10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大黑河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贸易区)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25号)的要求组织开办。边民互市贸易区的区域范围及封闭形式、 联检机构的设置及管理办法,应由你省商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出明确规定,以利于互市贸易区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二、 鉴于大黑河岛完全在黑龙江主航道我方一侧,为维护我国主权,对俄方上岛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应由我方实施监管。岛上海关、边防和动植物检疫等检查检验机构,应设在边民互市贸易区我方和俄方人员进出口处,负责对登岛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监管。监管手续应尽量简化,以便利边民互市交易。
三、 允许在互市贸易区进行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日杂物品等商品的交易。运进、带出互市贸易区的商品均应接受我海关监管,其中涉及我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许可证。严禁武器弹药、反动淫秽物品、毒品、文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上岛。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