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3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33号
施行日期1985年03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你市报来的《上海进一步开放初步方案的请示》和《关于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有关政策适用于我市范围的请示》收悉。其中有关上海财政经济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在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关于上海经济发展战略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5〕17号)中已作了批复,现就有关对外开放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 上海市作为全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和最大的港口、贸易及经济技术中心,在对外开放中要充分发挥本身的优势,加快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步伐,对现有工业进行系统改造,广泛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新兴产业;进一步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强与内地的经济联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要逐步把上海建设成为对国外客商具有巨大吸引力、对先进技术具有强大消化力、对国际市场具有敏捷应变能力的对外经济联系枢纽,成为发展出口、增加创汇的基地。
二、 为便于上海市调整工业布局,按照贸—工—农的顺序安排经济活动,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上海市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范围除老市区外还包括:(一)上海市所辖的十个县的城关区;(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中安排工业,科研项目的重点卫星城镇;(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所辖农村中利用外资建设的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农、林、牧、养殖业生产项目及其产品加工项目(上述二、三两项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为据)。凡在此范围内的技术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均可按照国家对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规定的有关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三、 在上海市范围内,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减征、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审批问题, 由财政部委托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国发 〔1984〕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