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4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已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请示报告》,请转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必须要有一个符合一定技术要求的观测场地并保持长期不变。现在全国近三分之一的气象台站,由于观测环境遭到破坏而被迫迁移,不仅造成很大浪费,更使长期积累的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和连续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请各地按照报告要求对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保护。
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请示报告
为了保证气象资料准确可靠和有长期的连续性、代表性,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并应长期保持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观测场获得的资料连续时间越长,资料的使用价值越高。过去,各地建站时都按照技术要求,将观测场地设在市、县的郊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区的扩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期间,有些单位不听气象部门的劝阻,不顾地、县革委会的指示,强行兴建,使不少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使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能满足技术要求,为“四化”建设积累和提供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和情报,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 严格按照《各种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附后)确定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由各级政府和各地城建规划部门将其列入城建规划,受国家的保护。
二、 现有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周围环境情况,应向当地规划部门报告备案。对已有问题的观测场地,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应给予支持,尽量争取就地改善。
三、 气象台站附近,今后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重点工程必须建设而又避不开时,应按气象观测技术要求和气象服务等需要选好新址,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由兴建单位承担气象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同时,要在新旧台站址开展对比观测满一年后,才能在旧台站址开始进行工程建设。
四、 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者,要追究责任。气象部门自己违反要求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要从严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国各地执行。
附.各种气象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气象观测场地应设在能较好地反映本地较大范围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避免局部地形的影响。观测场四周必须空旷平坦,避免设在陡坡洼地或邻近有丛林、公路、工矿、烟囱、高大建筑物的地方;在城市或工矿区,观测场应选在城市或工业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并满足以下要求:
1、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上;距离成排障碍物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距离较大水体(水库、湖泊、河海)的最高水位线,水平距离至少在一百米以上;观测场四周十米内不能种植高杆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2、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离开障碍物的距离,应为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
3、高空风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
4、高空压、温、湿观测场除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外,半径二十米范围内应平坦,不种作物;半径五十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特别在当地盛行风的下风方向必须空旷无阻;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讯号受干扰的单位。
5、制氢室周围五十米以内,不应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6、天气雷达天线应架设在较高的地点上,近处四周无高大建筑物、山脉等遮挡物;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在附近对雷达接收机不应有干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