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1号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内一些造纸厂研制和生产带有水印、安全线和纤维等防伪手段的高级防伪纸张,对保障人民币、有价证券的安全和金融稳定极为不利。为了加强对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正在建设和准备建设的高级防伪纸张(带水印、安全线,无色、有色纤维)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轻工总会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未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今后此类项目一律不准建设。
二、 中国人民银行对高级防伪纸张的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对生产高级防伪纸张的工厂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备案制度;带有水印、安全线、纤维原料等的防伪纸张,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样张后方可生产;中国人民银行对高级防伪纸张的销售要进行监督。
三、 除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钞票、证券专用纸张生产厂之外,其他任何造纸厂均不得仿制类同钞票、证券的防伪纸张,否则要依法惩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