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12号
施行日期1987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黑龙江省黑政发〔1987〕27号和中国民用航空局(87)民航局字第058号请示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哈尔滨阎家岗机场对苏联飞机开放,开辟哈尔滨至苏联伯力的飞行航线。
二、 哈尔滨至苏联伯力航线走向,民航局可按哈尔滨阎家岗机场经肇兴镇、中苏国境点(N47°44′、E131°20′)至伯力的方案与苏方商谈(以上地理坐标请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如有变化,届时由民航局报总参审定。
三、 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哈尔滨现有机构负责。候机楼内联检场地和联检人员现场办公条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民航部门解决。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 哈尔滨阎家岗机场对苏联飞机开放前,有关联检方面的准备工作,由黑龙江省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启用。正式开航日期和飞行高度,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