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58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机械部:
国家计委《关于哈尔滨发电设备制造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在“七·五”期间进行基建改造。火力发电设备年产能力由一九八五年的一百四十万千瓦扩大到三百万千瓦,其中六十万千瓦机组四台,二十万千瓦机组三台。
二、 同意“七·五”基建改造的重点为增添关键大型精密设备,形成批量生产六十万千瓦机组能力,同时增加必要的测试条件。总投资控制在二亿六千万元内(包括折合三千二百二十六万美元的人民币),其中国家拨款改贷款二千万元,建设银行贷款一亿五千二百万元,企业自筹四千零二十四万元,国家结存外汇贷款二千二百七十六万元,工商银行贷款二千万元,煤代油专用资金五百万元。外汇额度除已在大型火电设备制造项目进口设备复函中安排一千六百万美元外,其余一千六百二十六万美元额度由核给机械部的国家结存外汇中安排。
三、 要组织专业化协作。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统筹安排哈尔滨三个厂的生产建设和技术后方,在公司内、外组织专业化协作和定点生产供应,同意由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负责项目总承包,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生产能力、总投资全面承包,同时,公司有权实行工程招标,择优选用设备、材料,在国家安排的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内调整单项工程。
四、 关于大件运输问题。六十万千瓦发电机定子是超宽、超重大件,一般运输十分困难,拟安装在安徽平圩电厂的国产第一、二台六十万千瓦发电机大件运输,已专门作了安排。为了解决今后大件运输问题,机械部要在一九八七年完成发电机定子结构尺寸设计的修改,以适应运输的可能。水电部在今后新建大型火电厂选点时,也要考虑设备运输的可能。
五、 哈尔滨三个厂职工宿舍,可根据三个厂的资金、材料筹措情况,在年度计划中适当安排。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