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6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关于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四省沿海地区联合打击走私活动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请你们组织实施。
国务院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四省沿海地区联合打击走私活动行动方案
(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 目的和任务
此次专项斗争是为了严厉打击广东、海南、福建、浙江沿海地区走私活动和遏制当前走私的嚣张气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具体任务是:
(一)动员东南沿海所有海上缉私力量,重点查缉与打击往来于香港、澳门、台湾和广东、海南、福建、浙江等地沿海进行非法交易的走私船舶及其走私、贩私违法犯罪活动;追查走私线索,搜捕现行和在逃案犯;摧毁走私贩私团伙,打掉藏私窝点,卡断走私活动的地下购、运、销网络;制止珍贵文物、贵重药材、珍稀动物、生丝、鳗苗等国家禁止、限制出口货物物品外流;切断家用电器、淫秽物品、毒品、香烟、旧衣服等私货由海外流入我境内的途径,并严格查禁反宣品和禁止进出口的印刷品。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取缔四省沿海地区销私、贩私的私货交易市场;扫荡私货集结点;查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购销走私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案件。有计划、有组织地破获和公开审理并公布一批重大走私案件。
(四)在四省沿海地区通往内地的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查禁内地物品非法贩运到沿海和沿海地区的私货流向内地。
二、 打击走私的重点地区
(一)海上
广东省沿海地区,即南澳岛至红海湾、三门岛、担杆岛、大铲岛(珠江口)、高栏岛、海安港一带海域;
福建省的东山岛至晋江、崇武、平潭岛、福鼎沿海海域;
海南省的洋浦港至清澜港以北及清澜港至三亚市一带海域;
浙江省的舟山、宁波、温州三市一带沿海海域。
各省海域之间结合部位走私活动的查缉,有关省政府之间应加强联系配合,共同负责,不留死角。
(二)陆上
对私货集散点、窝藏点、私货摆卖点以及购销私货的单位,查清私货来源,追根端窝。查缉的重点物品是:进口香烟、家用电器(录放像机、彩电等)、毒品、文物以及淫秽物品、反宣品和禁止进出口的印刷品。对证据确凿的窝私点,要突击搜查,严厉查处。
广东、福建两省要对香烟调剂中心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对购、销走私进口货物物品的各种公司和个体摊商,除补征税款外,要根据现有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照;对违法犯罪者,要依法惩办。
三、 组织指挥与措施
打击走私的斗争,既是经济斗争,又是政治斗争,情况复杂,政策性又强,必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综合治理。为此,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击走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的重点地区也可组织相应的协调机构,或由原有的“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这场专项斗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全国打击走私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省海关、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渔政等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实行总体作战。打击、惩办、整顿、教育、管理“五管齐下”。
(一)各省要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使群众认清走私贩私的危害性,纠正把走私看作是“生财之道”、“脱贫致富的门路”的错误认识,从而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反走私斗争的自觉性,积极检举和揭发走私贩私行为。各省公检法机关对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要积极侦查,及时破案,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公布一批受党纪、政纪处理的企事业单位走私案件。新闻单位要配合这场斗争,适当报道查处的案件。
(二)加强海上查缉和岸边堵截。海关缉私艇和海上公安巡逻缉私艇,要在各省政府的协调部署下,加强对重点海区的巡逻查缉;渔政要密切注意各渔场的船舶动态,积极配合查缉海上走私。
广东省内海关、公安缉私艇,要重点加强香港周围我方海域的巡逻、查缉,对进出香港水域的我渔船、运输船实行检查。发挥多种手段,密切监视港、台、外籍走私船行踪,对向我境内走私的,要坚决、有力地予以打击。
福建、浙江两省要加强对台轮的管理,加强对台贸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取缔未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轮停泊点和交易场所。两省海关、公安缉私艇,对打着“对台贸易”旗号搞非法交易的走私活动,要坚决予以查缉与打击。
海南省重点是加强对出岛物资的管理,查缉将岛内物资非法运销岛外的案件。
各省岸边的堵截由各省公安和海关负责,以公安为主,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逻,严防私货流入。渔政和公安部门要对渔船和小型运输船舶在摸底排队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清理,对不是用于打渔、运输和其他合法活动而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船只,要坚决取缔。
海上缉查要与海军观通站加强联系,协调配合;需要海军部队支援、配合时,请省政府商当地驻军解决。
(三)加强陆上检查。在设关口岸的缉私工作,以海关为主,公安、工商配合。在通往内地省区的交通要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缉私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各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工商检查站检查私货。对私货市场,由工商机关取缔,公安配合。
(四)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和在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重点对象、重大线索,对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的重大走私、贩私案件和走私团伙案件,要积极组织力量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在逃的走私案犯,要布控力量缉拿归案。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电台、对讲机的管理,对非法使用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进口香烟的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整顿进口香烟销售市场。
银行系统要加强信贷和现金管理,卡断购买私货资金来源。
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外汇黑市交易市场。
四、 几点要求
(一)准备工作要充分。对参加缉私任务的海关、公安、工商、税务人员,要严密组织,搞好通信联络和协调,加强相互间情况通报,切实注意安全,防止误伤、误击和船艇损坏及人员伤亡等事故。对各缉私部门在联系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协调小组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严格遵守纪律。对政策性较强且背景复杂、兼有一定政治性内容的重大走私案件,要加强请示报告。要对所有缉私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策教育,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海上缉私中,非威胁我方人员、船艇安全或以武力抗拒检查时,不得随意开枪、动武。
(三)严禁到香港水域、公海和台湾当局占据的岛屿附近巡逻查缉。非有准确可靠的情报,对在香港附近我水域习惯航道上正常航行的境外船只不要拦截。
(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打击走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省、各有关部门在集中打击后要注意搞好工作总结,巩固已取得的成果。适当增加财政拨款,进一步充实缉私队伍,逐步改善缉私装备,加强缉私力量。同时,要严密掌握新的走私动向,研究下一步对策。
(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办事。对构成走私罪的,必须依法惩处,不得以罚没代替刑罚,也不得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进行走私构成犯罪的,除判处罚金外,要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对行政处罚案件,查缉部门可视情况将处理结果通报给有关监察机构。查缉中遇到困难,监察机构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予以解决,必要时,可派人介入。
(六)广东、海南、福建、浙江四省可根据此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全国打击走私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