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3〕4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无极医药市场治理整顿情况的报告》(冀政〔1993〕62号)收悉。经征求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医药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无极县非法经营批发药品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卫报药字〔1993〕第8号),你省对无极医药市场和非法经营批发药品的问题依法进行了整顿,初步纠正了无极县存在的非法经营批发药品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望善始善终做好无极医药市场的整顿工作。
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请你们对非法经营批发药品者及销售假药的违法分子进行深入查处,依法处罚,决不能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无视国家法规,导致无极县非法经营药品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责任者,要追究责任。对无极县非法变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对县有关部门发证收取的非法收入要依法全部没收。
四、 你省在报告中第一条提出的“经整顿后保留十六家”及第三条提出的“对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厂家经政府批准可设立办事机构”的意见,尚需进一步研究,请你们就此征求卫生部、国家医药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