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址(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部设12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厅。
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国监狱的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监督管理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和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全国监狱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燕城监狱。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订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承办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 (内地)办事机构;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承办任命公证员的具体工作;承办委托港澳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具体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司。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司。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国家司法考试司。
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审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九)司法鉴定管理局。
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法制司。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司法协助与外事司。
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草拟、谈判工作;承办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缔结,承办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执行的有关事宜;承办国(境)外司法机关处理的重要涉华案件司法协助事项;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组织参与有关司法领域的多边或双边交流与合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担司法行政涉港澳台的具体事务;审核司法行政系统出国(境)项目。
(十二)计财装备司。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培训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部直属院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司法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9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2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五、 其他事项
(一)司法部燕城监狱编制为220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