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28号
施行日期1986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八五年度财务成本调查工作安排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今后为测算理论价格所进行的财务成本调查工作,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不再行文。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一九八五年度财务成本调查工作安排的报告
国务院:
国务院正在进行价格改革的准备工作,需要测算理论价格。进行这项工作必需的财务成本资料,需在现有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查。原价格研究中心(现已并入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已进行过两次调查和测算。经协商,对一九八五年度财务成本调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 工业部门的财务成本,鉴于工业企业正在进行工业普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由国家物价局负责利用工业普查数据加工整理,不另进行调查。
二、 交通、建筑、公用服务、商业(包括非商业部门兼营的商业环节)、物资等方面的财务成本,建议仍由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邮电部、建设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农牧渔业部、水电部、文化部、纺织部、轻工部、石化总公司、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医药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一九八三年度财务成本调查的基本内容负责调查汇总,于六月底前,将汇总资料送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统计局各一份。
三、 一九八五年度农产品成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物价局、农牧渔业部、商业部、轻工部、经贸部、林业部、国家医药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原布置的内容进行调查,其进度应按国家物价局等八个单位《关于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和若干问题的通知》(〔1984〕价农字416号)的要求,于五月底前将调查资料汇总完毕,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根据价格改革需要,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于六月底以前汇总完毕,送国家物价局、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统计局各一份。
四、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物价局分别负责组织加工整理的两部分资料,相互衔接配套,供制定价格改革方案使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国 家统 计 局
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