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9年07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5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7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国家海洋局, 总参谋部、海军:

交通部《关于撤销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承担,不另增加编制。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海上搜救工作。在搜救力量的使用上,以交通部所属的专业力量为主,如遇某些海域地方救助力量不足时,可由地方海难救助部门与当地驻军联系,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由部队派出舰船、飞机给予支援。

参加救助的军用舰船、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施指挥,同时接受海上搜救中心的现场统一协调。

三、 同意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安全指挥部改为海上搜救中心,职责不变,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四、 关于渤海和黄海北部冬季防冻破冰工作,由海军和国家海洋局共同负责。

五、 军用舰船、飞机执行海难救助和防冻破冰任务,由国家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六、 其他有关问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