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4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呈报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内政发〔2002〕3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比例;在取消“两工”过渡期内,用工数量应逐年明显减少,并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明确农业税计税价格,并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补充不得突击清欠等内容。
二、 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