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38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业部、经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你们《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实行内外贸结合、进出口联营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对国家专项储备粮的进出口业务实行内外贸结合。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共同组建联合体,从事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储备粮进出口业务。联合体以管理委员会方式开展工作,由商业部、经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 专项储备粮串换列入国家年度进出口计划。总的原则是:管住总量,放活经营。根据国家储备粮源和国际粮食市场行情,进出口计划一年一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具体执行中,在时间和品种的限制上,可适当放宽一些。
三、 联合体的经营范围,以国家专项储备粮的进出口为主。为有利于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从事属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进出口业务。对外业务主要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办理,国内购、销、调、存等业务主要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办理。此项经营业务要坚持自负盈亏原则,增加的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四、 同意建立国家粮食储备专项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帐户设在国家粮食储备局,由联合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财政部行使监督职能。专项帐户的外汇和人民币,只能用于专项储备粮经营增值。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和银行开户的有关事项请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研究确定。
五、 国家专项储备粮进出口实行内外贸联合经营,是深化外贸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是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联营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联合体在银行开户和业务经营所需资金,有关银行要尽力予以支持。进出口粮食的调拨运输,由口岸办、铁道部和交通部统筹安排,尽量给予照顾,建设专用码头和仓储设施问题,另行研究。联合体经营的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海关凭证验放。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