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3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1992〕35号)
国家体改委、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医药局、物价局:
我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从八十年代开始,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重视,各主管部门认真研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改委、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医药局、物价局和全国总工会组成医疗体制改革小组,李铁映同志担任组长,刘鸿儒、陈敏章、李沛瑶、徐志坚、刘积斌同志担任副组长,人事部、医药局、物价局和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国家体改委、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各抽一至二名司局干部做这项工作。
二、 医疗制度改革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体改委抓全面情况,并进行综合研究,卫生部负责研究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劳动部负责劳保医疗改革方案。有关医疗改革的有关问题由三方协商,重要问题、形成的初步方案小组讨论。该小组要经常就医疗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步骤、经验等编发《简报》供内部参考,这要成为制度。如遇比较重大的问题,可专题报国务院。
三、 要抓紧医疗制度改革的各类试点工作,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搞一个城市、一个县、一个医院、一家企业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试点的经验。要继续抓好四平、丹东、黄石、株洲四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对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一项一项地研究,可以摸索不同的改革模式。要加强研究和培训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医疗制度的改革,近期改革方案和中期改革方案都要进行论证,要注意将近期改革的办法与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医疗制度结合起来。卫生部还要将建立我国农村三级医疗网点的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把我国整个医疗制度的改革当成一件大事来抓。
四、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研讨会,今年六七月份组织一些有特色的试点单位交流医疗制度改革经验。在此基础上先拟出一个改革的方案草稿,再请一些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研究讨论一次。经过总结修改,形成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案,争取十一月份向国务院汇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