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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9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9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必须随着国家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应地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作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一切国家财政收支,必须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今后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百分之八十归中央财政,百分之二十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支出: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和行政费等,归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工交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归地方财政支出。

二、 按照上述划分的收支范围,参照各省、市最近三年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计算,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的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剂收入;个别地区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再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三年不变。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地方可以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投产的大型企业下放地方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对中央和地方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者比例不变,由中央和地方单独进行结算。除此以外,根据中央的决定而采取的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定额。地方遇到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可以由中央酌情予以帮助。

三、 财政管理办法作如上改革以后,各省、市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一的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和财政支出,并且要瞻前顾后,量力而行,保留必要的预备费。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并须上报中央审批。中央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于应当由地方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

四、 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地区,为了帮助他们加快发展生产,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此项资金,按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百分之二计算,由中央专案拨款,重点使用。

五、 对民族自治地区,仍然实行国务院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可以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三年不变。国家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某些特殊规定,仍予保留,以利于加速民族自治地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六、 国家预算的执行,必须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凡是应当纳入预算的收入,都要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保证完成规定的财政收支任务,为国家多作贡献。

七、 省、市对县、市原则上应当实行分级财政,具体办法由省、市确定。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从目前情况来说,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办法。它的好处是,财政收支的范围比较清楚,权利与责任比较明确;地方财政的自主权比较大,地方企业收入全部归地方,工作搞得好,可以更多地增加地方机动财力;也有利于促进按经济规律办事、按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但是,这种财政管理办法是以经济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为前提,也就是要以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管理体制改革为前提,而这些管理体制目前还没有进行改革。因此,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还不具备条件,只能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争取在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或者完成以后再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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