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发改地区[2013]2688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开发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国务院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28号)和《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协调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设工作,研究和协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二)协调解决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设中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需要中央政府予以支持的事项。
(三)加强有关地方和部门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设中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四)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港澳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中医药局、外汇局、开发银行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以专门讨论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中仅涉及一地的重大事项,也可以同时讨论涉及两地或三地的重大事项。可根据会议议题,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 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促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开发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徐少华 广东省副省长
林郑月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
谭伯源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许 勤 深圳市市长
陈建华 广州市市长
何宁卡 珠海市市长
谢杭生 外交部纪委书记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王受文 商务部部长助理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孙志刚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毅彪 海关总署副署长
解学智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王志发 旅游局副局长
周波港 澳办副主任
阎庆民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副主席
周延礼 保监会副主席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吴 刚 中医药局副局长
李 超 外汇局副局长
张旭光 开发银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