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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1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浙江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请示》(浙政〔200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鉴于你省已经基本具备了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原则同意你省按上报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案进行试点。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同时,密切注意和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二、 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有关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

(三)积极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利增加粮源,保证市场稳定。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把好入市收购的关口,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粮食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向社会公布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积极与毗邻省市加强协作,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 关于你省提出的有关建议和要求

(一)关于改进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供应管理办法问题。对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的粮食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供应贷款。对企业自主经营粮食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掌握和发放贷款。

(二)关于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问题。中央储备粮的粮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个人无权动用。当地方出现粮食供求紧张时,要先动用地方储备粮,平抑市场。如粮食市场供应发生较大的缺口或较严重的市场波动,地方无力解决,需动用中央储备粮时,要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国家将通过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调控,优先考虑主销区的粮食需求。

(三)关于赋予粮食进出口经营权问题,另行研究。请你省根据以上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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