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1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浙江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请示》(浙政〔200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鉴于你省已经基本具备了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原则同意你省按上报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案进行试点。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同时,密切注意和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二、 在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有关要求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
(三)积极与粮食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利增加粮源,保证市场稳定。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把好入市收购的关口,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粮食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事粮食收购和批发经营。向社会公布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积极与毗邻省市加强协作,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
三、 关于你省提出的有关建议和要求
(一)关于改进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供应管理办法问题。对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的粮食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由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供应贷款。对企业自主经营粮食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掌握和发放贷款。
(二)关于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问题。中央储备粮的粮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和个人无权动用。当地方出现粮食供求紧张时,要先动用地方储备粮,平抑市场。如粮食市场供应发生较大的缺口或较严重的市场波动,地方无力解决,需动用中央储备粮时,要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国家将通过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调控,优先考虑主销区的粮食需求。
(三)关于赋予粮食进出口经营权问题,另行研究。请你省根据以上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