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8〕第21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涉及航空、交通、文化、建设、轻工、纺织、商业等许多部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旅游事业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旅游事业迅速发展,在增加我国非贸易外汇收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国际旅游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大趋势也有利于我们把旅游事业搞上去。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工作的协调管理,争取我国旅游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旅游管理工作,搞好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旅游重点城市,特别是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热点地区,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的原则,从当地情况和发展国际国内旅游业的需要出发,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划清职责范围,合理配置机构。为切实搞好政企分开,需做到:(一)旅游部门主管领导不得兼任地方旅游公司、旅行社或饭店的经理;(二)旅游局与其直属企业要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完全分开,使旅游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旅游业务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为了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单位之间的联系,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成立“中国国内旅游协会”,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研究指导国内旅游业发展中的有关事宜。
二、 进一步明确国家旅游局的行业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建立分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全国所有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旅游院校和科研单位,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餐馆及旅游车船公司,对外开放的重点旅游风景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以及派驻国外的旅游办事机构、国外在华开设的旅游办事机构等,其隶属关系均不变,但旅游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各级各类旅游企业,要一视同仁。国家旅游局要按此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级管理办法,并严格旅游企业审批制度。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三、 全面深化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办有旅游企业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在国营、集体旅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并使之配套、完善和深化。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可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队等)和不同经营情况(盈利企业、还贷企业、亏损企业等),采取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凡是有外汇收入的企业,要承包创汇指标,并制定相应的结汇管理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逐步建立企业风险基金。要采取招标招聘等多种形式,通过竞争确定承包者。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不应少于3年。承包合同一经确定,承发包双方都要严格履行,不得违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和改进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的劳动工资制度,严格考核和奖罚制度。
四、 改革旅行社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国旅、中旅、青旅三大骨干旅行社向建立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的方向发展。对已开办的各类旅行社,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整顿。各类旅行社都要切实搞好企业内部改革,进一步挖掘潜力,促进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五、 加强旅游对外宣传招徕工作,努力开拓国际客源市场。国家旅游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客源市场的调查研究,制定开拓国际市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驻外旅游办事处要搞好国际旅游市场调研和宣传招徕,负责各外联单位在外宣传招徕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驻在国有关机构、旅行社和旅游批发商等的联系,并注意搜集和反馈有关信息。各驻外办事机构在驻在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也可酌情开展一些有偿服务或经营性活动。各外联单位在对外推销旅游线路时,要互相配合,顾全大局,不得低于保护价竞销或相互贬低。鼓励提倡各外联单位自愿组织起来,开展对外联合推销。对于违反外联纪律的,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旅游宣传推销经费可逐年有所增加。今后各外联单位开展对外联合推销活动,可采取收费的办法,凡参加及受益单位均需缴纳一定费用。
六、 加强对新建旅游涉外饭店的宏观管理,推进饭店管理制度改革。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今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会同当地计划部门,对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今后,各地一般不要再建设高档旅游涉外饭店。温冷点地区可根据旅游客源市场需求,酌建中低档饭店(可视需要在中档饭店内设若干高档房间)。北京、上海、广州、桂林、西安、杭州等旅游热点城市,原则上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饭店。要按照国办发[1988]17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对确需新建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必须按照国发[1986]101号和国办发[1988]3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由国家旅游局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旅游风景区和游览点,地方旅游管理部门要参与领导和管理。推进饭店管理制度的改革。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已有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要抓紧进行,争取明年底完成。要逐步建立旅游涉外饭店(包括各类旅行社和旅游车船公司)营业许可证发放和吊销制度。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旅游企业,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 审慎进行旅游价格方面的改革,加强对旅游外汇收支及结汇的管理。旅游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声誉,要不断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审慎的改革,并按规定报批。要充分考虑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根据不同旅游路线、不同季节等特点,改革价格结构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今后主要是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价格原则一经确定,各级、各类旅游企业都应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价格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国家旅游局要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中国银行等部门,在加强对旅游外汇收支统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外汇的收支管理,建立旅游外汇结汇制度,并纳入计划;要研究制定《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和《旅游外汇财务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以尽快扭转目前旅游外汇收入流失严重的状况。
八、 大力发展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进一步提高我国旅游业的创汇水平和经济效益。搞好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是旅游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国家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要逐步建立起全国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网络。要以国家旅游局所属的“中国旅游服务公司”系统、轻工部现有的“中国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系统、商业部现有的“中国友谊服务公司”系统为基础,发挥其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业务,形成各具特色、经营不同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企业体系。这些企业系统,可以有计划地兴办一批旅游纪念品生产基地和研究国际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市场行情、开发新产品的科研单位,逐步使科研开发与产供销紧密结合。要鼓励各地特别是旅游重点地区大力发展具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增加花色品种,广开货源渠道,改善销售服务,加强市场管理。要落实国务院早已确定的“旅游商品创汇视同外贸出口创汇”的规定,并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外贸出口中属于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进一步扩大对国外旅游者的销售;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销售价格,要根据不同商品的货源情况、国际市场行情和经贸部门的具体销售方针,灵活掌握;发展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生产所需国内紧缺的专用原材料,各级物资部门要纳入供货渠道;必须由国家统一进口的原材料,要纳入国家进口计划;对所需进口的专用原材料,按国办发[1987]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北京、上海、广州是海外旅游者出入境的三大口岸,要逐步建设成为亚洲地区有一定规模和声誉的旅游购物城市。 目前一些旅游涉外饭店用大量外汇进口内装修材料、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和零部件,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今后对凡属于国内已能生产的产品,价格合理,质量、交货期等方面又能保证需要的,应一律停止进口。建议由有关部门提出限制进口的产品目录,并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九、 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抓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要进一步抓好旅游院校教育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旅游专业人才。要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树立旅游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反对各种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使我国旅游业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十、 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其发展不仅取决于旅游部门本身的工作,而且与航空、交通、城建、园林、文物、文化、轻工、纺织、商业、宗教事务等很多部门的工作紧密相关。旅游业又是一项跨地区的行业,大量的组织工作和实际工作要靠地方去做,需要协调一致。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我国旅游事业更加健康协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