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33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8]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请示》(宁政发[1997]96号)和《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宁政发[199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利通区朝阳东街。
二、 吴忠市新设利通区,以原县级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利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裕民东街。
三、 吴忠市辖原银南地区的中卫、中宁、盐池、同心4个县和新设立的利通区。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
吴忠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