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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8年10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最近一些省的市、县政府以“集资办农业”、“振兴经济”等为名,公开标价向群众出卖城镇户口。对这一错误做法,各有关省的政府和公安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制止和纠正。现在有的市、县作了纠正,但仍有个别市、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公开出卖城镇户口,少数地方还有蔓延的趋势。

户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严格的规定,以任何名义出卖城镇户口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违法的,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户口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而且干扰了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为维护国家户口管理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坚决制止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错误做法,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户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检查。对下级政府违反户口管理法规的做法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切实防止在管辖范围内出现出卖城镇户口的现象。

二、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各级政府做出的与户口管理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向政府说明情况,不予执行。同时,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三、 已经出卖城镇户口的地方,市、县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注销已出卖的户口,并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予以恢复,所收钱款一律清退。不得以各种理由等待观望和搞“下不为例”。在处理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防止发生各种问题。

四、 对于以各种名义出卖户口的错误行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或在出卖、清退中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决定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整顿,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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