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5〕7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