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85号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合资兴办商业零售企业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的请示》(沪府〔199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申华实业有限公司、华越商业有限公司与日本佳世客有限公司、中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资兴办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二、 该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自营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暂不设立连锁店。
三、 该项目总投资九千四百五十二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四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由合资公司筹措解决,并由合资双方按各自投资比例分别担保。合资期限为二十年。
四、 请你市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五、 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