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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1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70号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90]70号)

一九八八年二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文件),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改革总的来说是成功的,进一步发挥了各地方、各部门、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对于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扩大进出口贸易,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三年来,外贸出口有了较大发展,国家外汇收入和储备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平衡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现行外贸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继续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快改革开放进程,必须在继续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以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扩大出口,调整进口结构,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外贸易。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 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

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有关对外贸易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有关外贸的地方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必须遵从全国统一的外贸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各行其是。经贸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得制定、发布全国性的有关外贸规章、制度(包括宣布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品名)。

二、 改革外汇分成办法,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对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商品收汇实行全额分成,外汇额分成比例是:

(一)国家统一安排的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出口收汇上缴中央96%,留成4%;煤代石油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留成50%;超产石油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留成70%。以上外汇留成原分配比例不变。

(二)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另定)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

(三)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地方政府10%;留成40%。

(四)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上缴中央10%,留成90%。

政府间记帐协定贸易的出口,不再实行现汇分成。

外贸企业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外汇调剂和自营进口,以补偿出口亏损。

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和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应切实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实行按出口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核销的出口收汇制度,跟踪结汇。对严重违反结汇规定的外贸企业,经贸部要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三、 继续实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逐年核定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国家根据“八五”计划对外贸发展的要求和全国外贸出口的实际情况,逐年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总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等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均是指令性计划,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由经贸部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包单位要负责将出口商品供货任务分解落实到生产部门、企业及其他供货单位,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凡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的承包单位,应相应扣减其出口奖励金,并调减其列名商品出口计划和配额、许可证数量。同时,对未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部分,由经贸部门负责,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从其留成外汇额度中扣缴补足。对按时有偿上交中央外汇额度的承包单位,由经贸部及时按照全国平均的外汇调剂价格兑现补偿的人民币。

四、 继续执行并完善现行各项扶持、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

现行各项出口奖励、出口退税和对外贸企业贷款的优惠利率及其他扶持、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执行。个别确需调整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为了促进和鼓励进料加工复出口和“三来一补”业务的发展,目前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要继续贯彻执行,并加以完善。

对苏联和东欧国家贸易由协定记帐贸易改为现汇贸易后,要继续鼓励发展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国家专项易货贸易和地方易货贸易。要继续鼓励、支持边境地区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边境贸易。

五、 改善出口商品的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经贸部要继续对出口商品实行分类和计划列名管理( 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见附件一)。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目录基本保持稳定。第一类出口商品目录的调整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二类出口商品目录的调整由经贸部确定;第三类实行计划列名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经贸部应视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购销秩序状况适时增减。第一、二类出口商品通过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和各专业总公司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和双轨统计;第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计划列名管理的商品,由各类外贸企业按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计划经营,并负责统计。

计划列名的出口商品,全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由经贸部门严格按计划核发出口许可证;非计划列名的出口商品,亦可根据需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堵塞许可证发放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漏洞,违者必究。对实行主动配额或被动配额的商品,继续实行配额加许可证管理。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和出口市场,由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继续鼓励和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出口。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实行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要根据经贸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安排出口计划、出口配额。出口生产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应起到扩大出口创汇的作用,合资、合作前的出口供货任务要保证完成,以利于一般贸易出口的货源稳定。

六、 理顺财务关系,搞好综合运筹,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经贸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经贸部;其他部门所属进出口公司的财务关系不变;各地方所属外贸专业公司的财务关系,隶属经贸厅(委、局);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其他各类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切实加强成本核算,努力降低出口成本。采取综合运筹措施,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以盈补亏,积极完成承包任务。经贸部、财政部和各地方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应对企业盈利或亏损,相互调剂,综合运筹。各类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承包责任制,不得亏损挂帐。

对外贸企业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具体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统一纳入地方行政编制序列,其经费经财政部会同经贸部核准后,统一由中央财政划转地方财政。

七、 改善出口经营,加强协调管理,联合统一对外第一类出口商品,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专业总公司与地方外贸专业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第一类出口商品的财务关系不变。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的地方外贸专业公司,原规定应划归专业总公司直属的,要尽快成建制划归。第二类出口商品在经贸部统一计划安排和专业总公司全面协调管理下,由各专业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按照经贸部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其他各类外贸企业,不得经营第一类出口商品,原则上也不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有关部门的综合性外贸公司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由经贸部在其经营品种内按一定数量审批;地方(包括经济特区)的综合性外贸公司经营第二类出口商品要严格掌握,也由经贸部审批。第三类出口商品,实行按专业或产品类别分工,由经过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有管理有秩序地自主经营。

经贸部要继续发挥各专业总公司和各进出口商会的作用,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做到联合统一对外。各专业总公司重点协调管理好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的收购与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各商会重点协调管理好第三类出口商品的收购与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并协助经贸部做好各专业总公司系统之间有交叉经营的第一、二类出口商品的协调工作。各类外贸企业必须服从统一的协调管理,对违反者,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有权对其实行必要的处罚。在各专业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经贸部可有领导、有步骤地试行组建行业性的进出口集团公司,联合统一对外。有关出口商品分类的经营、协调管理办法,由经贸部制定。

八、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整顿外贸经营秩序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的要求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外贸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贸部重新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对于产品技术比较复杂、出口量较大、符合自营出口条件的大中型国营生产企业和紧密型生产企业集团,自营出口本企业产品,要继续支持,其进出口经营权,统一由经贸部审批。“八五”期间一般不再批准新设专门从事流通领域经营的进出口公司,个别特殊需要设立的,须由经贸部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要加强对境外各类中资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整顿。

地县外贸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组织出口货源。要加强地县外贸机构的建设,理顺其机构编制、业务职能、财务核算、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对出口货源的生产、收购、组织、管理的积极作用。

要建立、健全出口商品产地证的签发制度,严禁滥发产地证。商检部门要会同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和实行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验证制度。要加强外贸运输管理,整顿外贸货物运输代理市场。对于骗取退税、逃汇套汇、商品掺假作伪、伪造文件或证件、倒卖许可证、抬价抢购、低价倾销、毁坏信誉、超范围经营、搞乱经营秩序等查有实据者,要严肃处理(包括撤销进出口经营权),违法者,要依法惩办。

九、 做好外汇计划平衡,办好外汇调剂市场要加强中央外汇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的平衡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完善外汇计划管理、编制综合外汇收支计划和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按先还贷后进口的原则,搞好外汇平衡。中央外汇要做到量入为出,并保持适当储备。国家计委要逐步建立、健全国际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制度。

要继续办好外汇调剂市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加强对外汇调剂市场的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既要搞活调剂,又要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批准的进口及技术引进计划,制定和调整用汇投向指导序列。保证中央和地方重点用汇,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偿还外债的安排。地方政府、生产企业为了偿还外债,在调剂外汇时,要优先予以保证。在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包括有偿上缴)计划任务进度后。允许外汇额度进入调剂市场,并跨省调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要调节外汇供求,稳定外汇调剂价格;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不得经营外汇业务,要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 适当调整进口政策,完善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分类经营、分级管理。现行进口商品分类经营和管理办法基本不变(进口商品分类目录见附件二)。易货贸易进口的商品可不受进口商品分类目录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对生产建设和市场适销的物资,要积极组织进口。中央外汇进口要继续推行代理作价的方法,在全面实行代理作价之前,国家对中央外汇部分进口商品的补贴办法不变。为配合外交需要,贯彻国别政策的进口贸易应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政策性进口亏损,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专项补贴。

为支持国内生产和增强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能力,应保证适度的进口规模,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要在继续加强对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管理的同时。对进口政策作适当调整,并实行中央、地方政府两级管理。在继续完善进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增强地方政府对进口的宏观管理能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逐步调整进口税率,调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西藏自治区现行外贸体制、政策不变。

本决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过去所发文件(包括国发〔1988〕12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凡与本决定有抵触者,依本决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决定抓紧制订各项配套政策,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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